租賃合同不備案是有效的,但滿足下列條件則有效:
1.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;
2.意思表示真實;
3.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不違背公序良俗。
因此,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。
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。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,為定期租賃;未約定租賃期限的,為不定期租賃;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,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,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。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。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,超過部分無效。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,并在租賃期滿后,收回房屋。找法網提醒您,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。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,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,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,重新簽訂租賃合同。
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1.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(名稱)和住所;
2.房屋的坐落、面積、結構、附屬設施,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;
3.租金和押金數額、支付方式;
4.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;
5.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;
6.租賃期限;
7.房屋維修責任;
8.物業服務、水、電、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;
9.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;
10.其他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