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房是可以買賣的。但是出租人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。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,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。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,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。
第七百二十六條,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,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。
房屋在租賃過程被租客賣了,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確認租客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,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。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,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,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。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,可以口頭起訴,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,并告知對方當事人。根據2021年生效的《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三條的規定,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
找法網提醒您,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1.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(名稱)和住所;
2.房屋的坐落、面積、結構、附屬設施,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;
3.租金和押金數額、支付方式;
4.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;
5.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;
6.租賃期限;
7.房屋維修責任;
8.物業服務、水、電、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;
9.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;
10.其他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