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租人能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,但須經出租人同意。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,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。
第七百一十五條:【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】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,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。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,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。
承租人能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,但須經出租人同意。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,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。
承租人不能自由改建租賃房屋,除非取得出租人的同意。承租人的義務主要包括支付租金、妥善保管租賃物、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、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等。